(2016)赣068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菲、李阿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菲,李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王菲,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干部,住贵溪市。被执行人李阿鹏,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个体户,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王菲申请李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336号民事案件调解书,被执行人李阿鹏应支付申请人王菲案款152570.0元,承担执行费2189.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阿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7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