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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红昌与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昌,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3民初1348号原告:宋红昌。委托诉讼代理人:钮世刚,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红,男,系河南龙城律师事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宋红昌诉被告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红昌委托诉讼代理人钮世刚、被告李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红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补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新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归还了90000元,之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借款后已还130000元,现仅欠50000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被告李新向原告宋红昌借款18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宋红昌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显示:“借据今借到宋红昌现金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时间元月5日前还),借款人:李新20**年12月30日,此款转入中原银行陈英珂帐户:62×××26。”。原告与同日将该借款打入被告指定帐户中。后被告李新于2016年2月6日还款30000元;2016年2月4日还款60000元,下欠借款本金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提供的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新向原告宋红昌借款,原告宋红昌与被告李新之间形成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宋红昌依据被告李新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权利,要求偿还借款9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2015年12月30日支付给陈英珂的40000元应为偿还原告借款,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款原告已收到,故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红昌借款本金9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被告李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