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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莲与被执行人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周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莲,女,1946年8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祝寿,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迪军,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秀莲与被执行人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周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周迪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