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民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567号被执行人:胡民军,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胡民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应被执行人胡民军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