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好学与谭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好学,谭足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762号原告李好学,男,1965年6月10日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谭足生,男,1981年8月19日生,吉安县人,汉族,现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李好学与被告谭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好学撤回对被告谭足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李好学负担。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全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