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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2701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才仁土德与玉新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XXX,玉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青27**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才XXX,男,藏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和尚,青海省玉树市人,现住青海省玉树市结古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玉X,男,藏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系玉树州XXX干部,青海省玉树市人,现住玉树市扎村托,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树市人民法院(2016)青2701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玉X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玉X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玉X在中国建设银行玉树支行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开设的所有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才仁多杰审判员 :韩 英姿审判员 :任 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扎西拉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