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858吴江区震泽镇绿环木制品厂与郑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区震泽镇绿环木制品厂,郑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区震泽镇绿环木制品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李花庄村。负责人:陆荣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芳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超,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月,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江区震泽镇绿环木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郑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4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江区震泽镇绿环木制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区震泽镇绿环木制品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江区震泽镇绿环木制品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