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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08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出庭支��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845号”东方之星”宾馆203房间内,乘被害人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马某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700元钱。破案后,被告人罗某某退赔赃款270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845号”东方之星”宾馆203房间内,乘被害人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马某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700元钱。破案后,被告人罗某某退赔赃款27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刑律,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孙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莉????????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