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XX、李艳卓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XX,李艳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172号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郭卫华,总经理。被申请人:XX,女,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朱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李艳卓,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出生,至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李艳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李艳卓名下银行存款3872422.15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李艳卓名下银行存款3872422.15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