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执824、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喻彪林、陈仕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彪林,陈仕科,四川兴亿家装饰有限公司,杨俊,段冬,李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24、8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喻彪林,男,生于1988年,汉族,初中文化,装修砖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陈仕科,男,生于1973年,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四川兴亿家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系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杨俊,男,生于1987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蓬溪县。第三人:段冬,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陵区。第三人:李长伟,男,生于1980年,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执行喻彪林、陈仕科与四川兴亿家装饰有限公司、杨俊、段冬、李长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902民初367、3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兴亿家装饰有限公司、杨俊、段冬、李长伟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喻彪林、陈仕科与四川兴亿家装饰有限公司、杨俊、段冬、李长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手段,也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四川兴亿家装饰有限公司、杨俊、段冬、李长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喻彪林、陈仕科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02民初367、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