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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学季与怀安县运输管理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季,怀安县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28行初2号原告刘学季,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怀安县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新区。负责人:高文会,职位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季诉被告怀安县运输管理所其他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学季负担。审 判 长 赵       进       宏审 判 员 章       海       霞人民陪审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杨虹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