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姜士朋、王丕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士朋,王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姜士朋。被执行人:王丕明。本院在执行姜士朋与王丕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734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丕明现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