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温振辉、付小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振辉,付小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255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凯胜房地产信息咨询部,经营场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新业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81522718U。经营者:余剑锋,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杰威,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温振辉,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付小平,女,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鹤山市沙坪凯胜房地产信息咨询部诉被告温振辉、付小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鹤山市沙坪凯胜房地产信息咨询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山市沙坪凯胜房地产信息咨询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源冠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慧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