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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德孔与房士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孔,房士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288号原告蒋德孔,男,汉族,1955年7月19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沙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士杰,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代表人刘国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照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孔与被告房士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德孔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房士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蒋德孔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