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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娄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工业园60号(张家湾005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120073XP。法定代表人:娄义军,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唐大祝,男,195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义军,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娄义军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303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乙方(即娄义军)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上述诉讼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经查,被上诉人娄义军的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号X单元XX-X,故其按约定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娄义军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上诉理由,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