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樊申请张雪婚约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樊,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114号申请人执行人:罗樊,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2日。被执行人:张雪,女,汉族,生于1991年11月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樊与被执行人张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无下落,又无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4执1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雷燕玲审判员 杨宁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前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