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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樊申请张雪婚约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樊,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114号申请人执行人:罗樊,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2日。被执行人:张雪,女,汉族,生于1991年11月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樊与被执行人张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无下落,又无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4执1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雷燕玲审判员  杨宁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前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