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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计福与苏寿明、冼津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计福,苏寿明,冼津荣,谭荣强,广州市广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893号原告:徐计福,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苏寿明,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为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冼津荣,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谭荣强,男,车辆登记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广州市广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水闸南工业区9号之6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负责人:叶健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骏、刘惠萍,系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36号泰成大厦2楼自编3号、5楼503。原告徐计福诉被告苏寿明、冼津荣、谭荣强、广州市广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计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徐计福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徐计福承担。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洁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