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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708王秀兰与杨保林、高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杨保林,高月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708号原告:王秀兰,女,1971年4月9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被告:杨保林,男,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南渡镇旧县。被告:高月仙,女,1959年4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南渡镇旧县。原告王秀兰诉被告杨保林、高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保林、高月仙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兰诉称,被告杨保林从2015年初开始多次向原告借款,现被告共欠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借款在2016年初归还完毕,后被告一直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杨保林、高月仙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保林在2015年期间,多次以个人名义先后12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478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推诿未向原告归还。另查明,被告杨保林与高月仙系夫妻关系,以上借款事实发生在杨保林与高月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由被告杨保林出具的借款明细单一张、杨保林与原告电话通话录音资料(光盘)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保林尚欠原告王秀兰借款47850元,原告举证充分,该事实予以认定,逾期未付责任在被告,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杨保林与高月仙系夫妻关系,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保林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高月仙对上述借款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保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秀兰归还借款47850元;被告高月仙应在与杨保林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家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