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执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成忠与吴家永、单国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忠,吴家永,单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752号申请执行人:徐成忠,男,汉族,1950年3月1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吴家永,男,汉族,1961年11月30出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单国胜,男,汉族,1963年5月25出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徐成忠与吴家永、单国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执行人单国胜名下有位于阜宁县百盛花苑46号楼20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家永、单国胜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亦已在另案中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对被执行人吴家永、单国胜的工资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