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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洪岭与赵祥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岭,赵祥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678号原告赵洪岭,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3日。委托代理人赵传禹,男,汉族,生于1944年6月29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海波,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祥玉,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7日。委托代理人周莹鑫、王其煜,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洪岭与被告赵祥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洪岭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洪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岭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赵洪岭负担。(注:接下页)(注:接上页,审判员  段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