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长葛市大周镇付桥村村民委员会与付占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大周镇付桥村村民委员会,付占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613号原告:长葛市大周镇付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付桥村。负责人:侯建民,系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彬,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占军,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长葛市大周镇付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付占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大周镇付桥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大周镇付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葛市大周镇付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成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