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谢建平与吴明华重庆君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平,吴明华,重庆君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391号原告:谢建平,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明华,女,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君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16-1,组织机构代码305072216。法定代表人孙中惠,经理。原告谢建平与被告吴明华、重庆君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谢建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建平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伍沐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