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东菊与张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菊,张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602号原告:徐东菊,女,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德顺,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菊与被告张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徐东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东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原告徐东菊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