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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东菊与张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菊,张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602号原告:徐东菊,女,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德顺,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菊与被告张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徐东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东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原告徐东菊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