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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文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18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豪,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漳浦县,现住平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文豪被控开设赌场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艺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吴文豪伙同吴滨滨(已判刑)合股各出资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元在平和县小溪镇团结路“梦幻网吧”旁一店面内设置一台可供八人赌博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期间,吴滨滨负责游戏机室的现场管理,并雇佣黄某、吴某、蔡某为赌博机室值班人员,吴滨滨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上述三人收取赌资共计83420元,加上其与吴文豪各自出资的5000元,涉案赌资共计93420元,吴文豪和吴滨滨从中获利22000元,各分得11000元。2016年7月4日,该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2017年3月7日,吴文豪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审理期间,吴文豪向本院缴纳款项20000元,并退清违法所得1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文豪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检查笔录、赌博游戏机认定说明、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及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蔡某、吴某、何某、张某1、李某1、张某2、陈某、李某2的证言,同案人吴滨滨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金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豪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9342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吴文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未参与现场管理,作用相对吴滨滨较次,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吴文豪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退清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吴文豪归案后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吴文豪依法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文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文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夏榕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