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96号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月,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92号。法定代表人:张桂馨,系医院院长。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十六支沟西分拣中心1-5层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冻结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十六支沟西分拣中心1-5层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的交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