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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城步苗族自治县佳和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朝辉,刘懿辉,肖军,刘亚兰,刘素成,金爱琴,金长恒,李琼,邵东县朝辉商贸有限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佳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098号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君,该行董事长。被告:刘朝辉(曾用名:刘昭辉),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懿辉,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军,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亚兰,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素成,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金爱琴,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金长恒,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琼,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邵东县朝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辉。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佳和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辉。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辉、刘懿辉、肖军、刘亚兰、刘素成、金爱琴、金长恒、李琼、邵东县朝辉商贸有限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佳和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3600元,减半收取46800元,由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斌人民陪审员 林 迪人民陪审员 毛政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