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8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774号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渝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41911W。法定代表人:刘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琼,女,系原告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娅,女,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XX,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