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398号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H175D。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娟,女,汉族,1985年6月16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审判员 彭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