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执2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波,邱春燕,黎文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2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金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东毅,该信用社风险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源,该信用社员工。被执行人:梁波,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西山镇县。被执行人:邱春燕,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执行人:黎文健,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波、邱春燕、黎文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72民初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31755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金水道船务有限公司名下“金水道988”号船舶依法拍卖,并于2017年6月2日依法将拍卖款分配给各方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从中受偿得1162850元。此外,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梁波、邱春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黎文健的债务责任仅限于“金水道988”号船的拍卖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成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