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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史秀琴与新疆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秀琴,新疆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史秀琴,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新疆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燕儿窝路80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赵仲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史秀琴与被执行人新疆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等财产及收入104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