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栾川县琦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董春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川县琦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董春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栾川县琦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方村,组织机构代码69599355-4。法定代理人郭红生,男,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春堂,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川县琦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春堂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4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原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亚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