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保国、谢凯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保国,谢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保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凯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保国因与被申请人谢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2民终3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保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吴保国曾向谢凯军借款73000元,缺乏证据证明,应予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谢凯军提供的借据足以证明吴保国于2009年12月25日向谢凯军借款73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吴保国归还谢凯军借款73000元并无不当。吴保国再审申请主张其与谢凯军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供确凿证据足以推翻借据记载的内容,故对其上述再审申请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吴保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保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洁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