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洪铭、刘兆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铭,刘兆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38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姜开群,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洪铭(曾用名张洪坤),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兆娟,女,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姜开群与被申请人张洪铭、刘兆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姜开群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4383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刘兆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开元花半里12号楼××室(所有权证号:××)房产一套。姜开群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383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撤回对张洪铭、刘兆娟的起诉后,张洪铭、刘兆娟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383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姜开群已撤回对张洪铭、刘兆娟的起诉。现姜开群主张被申请人张洪铭、刘兆娟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兆娟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兆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开元花半里12号楼××室(所有权证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