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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洪铭、刘兆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铭,刘兆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38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姜开群,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洪铭(曾用名张洪坤),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兆娟,女,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姜开群与被申请人张洪铭、刘兆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姜开群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4383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刘兆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开元花半里12号楼××室(所有权证号:××)房产一套。姜开群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383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撤回对张洪铭、刘兆娟的起诉后,张洪铭、刘兆娟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383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姜开群已撤回对张洪铭、刘兆娟的起诉。现姜开群主张被申请人张洪铭、刘兆娟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兆娟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兆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开元花半里12号楼××室(所有权证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