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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原告潘淑兰与被告王良全、第三人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前堡村民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淑兰,王良全,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前堡村民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241号原告:潘淑兰。委托代理人:张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芳芳,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良全。第三人: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前堡村民组。负责人:陈东禄,村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淑兰与被告王良全、第三人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前堡村民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50元。审 判 长  郭景强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