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汪成双、张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成双,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成双,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溪县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张峰,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汪成双与被执行人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2日权利人汪成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峰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峰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360000元及利息4938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30元,执行费60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张峰于2017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因为履行时间较长,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游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