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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安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安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1民初823号原告:长春市安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臣,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德峰,该公司保安科科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长春市安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安运旅游客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大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安运旅游客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安运旅游客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垫付医疗费425257.7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及免赔险,同日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又单独投保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24时止,核定乘客座位数为37座,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1100000元。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2015年3月2日19时30分在营白公路222公里+250米处,原告员工盛永平驾驶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1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2015年3月12日柳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盛永平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15名乘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乘客李自强垫付医疗费104142.61元,为乘客李洪翠垫付医疗费166167.65元,为乘客郭笑言垫付医疗费58402.10元,为乘客佟刚垫付医疗费6986.60元,为乘客曹珣玮垫付医疗费26336.70元,为乘客孟祥鹤垫付医疗费11310.10元,为乘客张兵垫付医疗费11827.10元,为乘客史雷垫付医疗费10494.90元,为乘客韩庆山垫付医疗费19073.50元,为乘客周芷伊垫付医疗费10516.50元。共计:425257.76元。乘客李自强、李洪翠、郭笑言、佟刚、曹珣玮、孟祥鹤、张兵、史雷、韩庆山、周芷伊向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但诉求中并没有向被告主张原告垫付医疗费用,经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保护了10名乘客除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并确认了原告垫付乘客医疗费425257.76元的事实。因此,原告根据保险合同之约定,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拒绝向原告支付垫付的医疗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19时30分,安运旅游客运公司职工盛永平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安运旅游客运公司)载乘曹万峰等16人沿营白公路由白山市驶往长春市方向,车辆行至营白公路下坡处时,因雪天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侧滑后,驶入道路右侧边沟内发生侧翻,造成曹万峰经白山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上其他15名乘客及驾驶员不同程度受伤、大型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河县交警部门认定书认定,盛永平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曹万峰、郭笑言、曹珣玮、孟祥鹤、周芷伊、孙玉凤、王凯冉、史雷、李洪翠、韩庆山、马有明、李自强、张兵、佟刚、孙浩无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车内乘客均被送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救治。一、李自强在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右锁骨骨折、胸外伤、额部皮肤裂伤、闭合性颅内损伤等,支出住院费3658.3元,出院医嘱:建议住院手术治疗双侧锁骨骨折,动态观察头胸腹部病情变化,伤口3天换一次药,1周视愈合情况拆线,病情变化随诊。李自强于2015年3月4日转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16天,诊断为左锁骨骨折等,支出住院费100484.31元,出院诊断:1、伤肢在医师指导下行功能锻炼;2、全休一个月,伤肢负重时间根据复查及医师指导下决定;3、每个月复查,具体情况视复查;4、病情变化随诊。二、李洪翠在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颈椎脱位(颈3椎体前脱位)等,支出住院费8271.40元、门诊费3200元,出院医嘱:颈椎需要牵引下复位并动态复查复位情况,搬运途中颈托外固定,面部病情口腔科、眼科需要手术治疗,眼科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诊治。李洪翠于2015年3月7日转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脊柱外一科住院治疗23天,诊断为颈脊髓损伤等,支出住院费104199.51元、门诊费1229.64元,出院医嘱:1、外用去瘢痕药物,吃流食一个月,软食三个月;2、继续到脊柱外科及康复科随诊治疗;3、待右侧面部肿胀及鼻部肿胀完全消失后决定是否行二次修复手术;4、每三个月定期复查,必要时行二次修复手术;5、全休三个月;6、有变化随诊。李洪翠于2015年5月7日进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神经创伤外科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颅底骨折(前),支出住院费11565.85元、门诊费3026.40,出院医嘱:继续治疗颜面部外伤,颈部外伤,此次不做诊断和治疗。李洪翠于2015年5月28日进入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眼眶病与眼整形科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眶壁骨折(右),支出住院费31612.85元,出院医嘱:1、继续抗炎、对症治疗;2、眼外肌功能训练;3、定期复查,病情变化随诊。三、郭笑言在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1天,诊断为颈部、腰、双膝部、左踝部、胸、颜面部损伤等,支出住院费35543.60元,出院医嘱:营养神经、活血、对症治疗,面部病情五官科会诊意见建议到上级医院会诊,休息贰周。郭笑言于2015年6月17日转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治疗13天,诊断为面部凹陷,支出住院费22858.49元,出院诊断:1、吸脂区继续加压包扎一个月;2、减少活动;3、定期回院复查,随诊。四、佟刚在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鼻骨骨折等,支出住院费6986.60元,出院医嘱:1、眶壁骨折后如出现复视、眼球后退、眼球运动障碍,可考虑手术治疗;2、门诊随诊。五、曹珣玮在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5天,诊断为颈部、胸、腰部、双小腿、右髋部损伤等,支出住院费26336.70元,出院医嘱:加强颈、腰、髋部肌肉功能练习,避免剧烈运动,营养神经、对症治疗,休息贰周,病情变化随诊。六、孟祥鹤在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0天,诊断为腰部损伤等,支出住院费11310.10元,出院医嘱:加强腰背肌肉功能练习,避免剧烈运动,营养神经、对症治疗,病情变化随诊;休息贰周。七、张兵在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4天,诊断为头皮裂伤等,支出住院费11827.10元,出院医嘱:出院后动态观察病情变化,有变化随诊。八、史雷在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8天,诊断为腰挫伤(左),支出住院费10494.90元,出院医嘱:功能练习,病情变化随诊。九、韩庆山在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8天,诊断为闭合性颅内损伤等,支出住院费19073.50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对症治疗;一个月后复查颈椎磁共振及颈椎三维CT。十、周芷伊在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8天,诊断为特指指骨骨折(右中指)等,支出住院费10516.50元,出院医嘱:功能练习,病情变化随诊。另查明:上述医疗费均由安运旅游客运公司向医疗单位支付完毕。安运旅游客运公司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110万元。再查明: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地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自强经济损失110845.29元、李洪翠经济损失105968.70元、郭笑言经济损失48271.64元、佟刚经济损失4874.24元、曹珣玮经济损失40612.32元、孟祥鹤经济损失19145.12元、张兵经济损失5377.92元、史雷经济损失10842.96元、韩庆山经济损失15496.64元、周芷伊经济损失12487.4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登记信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保险单的形式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安运旅游客运公司作为客运主体,因该起交通事故赔偿了本案所涉十名乘客的医疗费用,现提供的证据有十名乘客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三者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原告为十名乘客垫付医疗费用的真实性,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结合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十名乘客已取得的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理赔款,李自强医疗费104142.61元、李洪翠医疗费163105.65、郭笑言医疗费58402.09元、佟刚医疗费6986.60元、曹珣玮医疗费26336.70元、孟祥鹤医疗费11310.10元、张兵医疗费11827.10元、史雷医疗费10494.90元、韩庆山医疗费19073.50元、周芷伊医疗费10516.50元,均未超过30万元的保险限额,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当据实向原告安运旅游客运公司支付保险金,共计422195.75元。原告举证的2015年5月17日、18日发生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的李洪翠门诊票据三张,因上述时间该患者正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故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述门诊费用本院不予保护。另原告2015年6月1日为李洪翠在长春市盛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出的3D模型2800元,未见医疗诊断及医嘱中需要制作3D模型,无法证实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本院不予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长春市安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保险金422195.75元;二、驳回原告长春市安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9元减半收取3839.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嘉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