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忠爱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忠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87号罪犯黄忠爱,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芗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忠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791.7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忠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忠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忠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316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忠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黄忠爱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有一定的入账和消费,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忠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