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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宇星与被执行人张利抚养费纠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星,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刘宇星,男,汉族,2007年8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0220070********,住宝鸡市渭滨区钛城路1号3区副****号。被执行人张利,女,汉族,1979年5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79********,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金路**号集体宿舍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005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宇星与被执行人张利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710及利息(另行计算),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