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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么崇华与吴福顺、朴红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么崇华,吴福顺,朴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253-2号申请执行人么崇华,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吴福顺,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朴红岩,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么崇华与被执行人吴福顺、朴红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福顺、朴红岩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吴福顺、朴红岩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么崇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9月12日,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么崇华的参与分配申请送达给本院(2016)吉2401执1012号案件。2016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253-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吴福顺、朴红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253-1号执行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吴福顺、朴红岩名下位于延吉市,面积为427.51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二、查封被执行人朴红岩名下位于延吉市、面积为124.05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三、查封被执行人吴福顺、朴红岩名下位于延吉市、面积为136.27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四、查封被执行人吴福顺名下位于和龙市、面积为136.71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五、查封被执行人吴福顺名下位于和、面积为108.54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轮候)。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吴福顺、朴红岩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吴福顺、朴红岩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