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督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淮安蓝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金亮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蓝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督331号申请人:淮安蓝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14124313A,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1号7幢1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南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文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金亮,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淮安蓝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1月16日发出(2016)苏0891民督33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金亮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淮安蓝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986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金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金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1月16日发出的(2016)苏0891民督33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安蓝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