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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北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北岭商贸有限公司,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57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北岭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北岭商贸有限公司与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做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北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16675.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北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2014)莲民初字第051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517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