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学才与被执行人陈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才,陈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8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才,1963年11月4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陈汝良,1968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申请人张学才与被执行人陈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学才依据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判决书:被告陈汝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才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陈汝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陈汝良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汝良采取了如下措施:1、我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汝良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处罚预告书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陈汝良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陈汝良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查明银行账户有余额但已由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轮候冻结,目前无法处置。3、2017年5月23日到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汝良在南京无房产;2017年5月23日到淮安市淮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汝良在淮安无房产。4、2017年5月23日,本院根据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反馈结果到淮安市车管所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汝良名下的苏H×××××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壹辆做了查封暂扣等手续,该车辆未在本院实际控制之下,无法处置。5、2017年1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汝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6、2017年2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汝良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二次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7、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汝良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三次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8、2017年5月25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张学才做了谈话,告知其��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陈汝良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陈汝良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陈汝良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