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中运与成都市大邑县雪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运,成都市大邑县雪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王中运。被执行人成都市大邑县雪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中运与成都市大邑县雪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7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市大邑县雪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王中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8282.6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作终结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羊民初字第7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兴执行员 杨可心执行员 彭雪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