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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汉谷家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谷家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陈志平,朱炳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谷家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黎平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厂前街钢材市场692号。法定代表人:文志芳。原审第三人:陈志平,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审第三人:朱炳生,男,汉族,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上诉人武汉谷家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家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腾伟业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志平、朱炳生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28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谷家网公司上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被上诉人依据的所谓合同不仅没有上诉人单位盖章确认,而且是被上诉人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逼迫形成,该合同无任何法律效力,对上诉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本案约定的汉阳法院与本案当事人或合同履行地均无任何关联,因此本案合同约定的管辖应属无效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辉腾伟业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协议》关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约定为“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协议签订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虽然谷家网公司主张涉案《协议》无效,但该协议有效与否并不影响其中关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辉腾伟业公司向合同签订地的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谷家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谷家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