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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6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艳华与许文静、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华,许文静,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6204号原告:曹艳华,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许文静,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8号,法定代表人:付进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华诉被告许文静、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艳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永青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宗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