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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平顶市石龙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执行雷旭峰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市石龙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雷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市石龙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住所地平顶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李占民。委托代理人李红超,住平顶市石龙区。被执行人雷旭峰,住河南省汝州市纸坊乡。申请执行人平顶市石龙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本院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对平顶市石龙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雷旭峰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顶市石龙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对雷旭峰交通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