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崔健与庞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健,庞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689号原告:崔健,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庞冠英,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原告崔健与被告庞冠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崔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霍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