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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童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992号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南郊擂鼓墩大道二组。法定代表人:郭明国,总经理,被告童玲,女,1984年7月5日出生,住随州市高新区。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皮广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