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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邱丽桃与邱德鹏、钟兰云、邱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丽桃,邱德鹏,钟兰云,邱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民初118号原告:邱丽桃。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铁钢,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德鹏。被告:钟兰云,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文艺路*号。被告:邱收。原告邱丽桃与被告邱德鹏、钟兰云、邱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丽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铁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德鹏、钟兰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邱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丽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邱德鹏、钟兰云、邱收共同偿还借款185000元,支付从2017年1月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邱德鹏以承包工程为由分三次向邱丽桃借款185000元,其中2015年1月10日借款100000元、2016年1月5日借款60000元、2016年11月19日借款2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3%,还款方式为工程结算后一次性清偿。借款后,邱德鹏杳无音讯,至今未清偿借款。邱德鹏、钟兰云、邱收均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0日,邱德鹏、邱收共同向邱丽桃借款100000元;2016年1月5日,邱德鹏、钟兰云共同向邱丽桃借款60000元;2016年11月19日,邱德鹏向邱丽桃借款25000元,三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3%。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邱科及邱立伍的当庭证言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邱德鹏、邱收及钟兰云向邱丽桃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本案中,邱丽桃为邱德鹏、邱收、钟兰云提供借款,虽借贷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借款期限,但邱德鹏、邱收、钟兰云未在邱丽桃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对邱丽桃要求邱德鹏偿还借款185000元、其中钟兰云与邱德鹏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邱收与邱德鹏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邱丽桃要求邱德鹏、钟兰云、邱收从2017年1月1日按月利率3%偿还借款利息,该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仅在月利率2%的范围内支持借款利息,截止2017年6月5日,邱德鹏应支付邱丽桃借款利息19116.67元(计算方式为185000元×2%×5月+185000元×2%÷30天×5天),其中钟兰云应与邱德鹏共同偿还借款利息6200元(计算方式为60000元×2%×5月+60000元×2%÷30天×5天);邱收应与邱德鹏共同偿还借款利息10333.33元(计算方式为100000元×2%×5月+100000元×2%÷30天×5天)。综上,邱德鹏应偿还邱丽桃借款185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9116.67元及从2017年6月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其中钟兰云应与邱德鹏共同偿还邱丽桃借款6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6200元及从2017年6月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邱收应与邱德鹏共同偿还邱丽桃借款1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0333.33元及从2017年6月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对于邱丽桃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邱收经本院传票传唤,邱德鹏、钟兰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邱德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邱丽桃借款185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9116.67元及从2017年6月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其中钟兰云与邱德鹏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6200元及从2017年6月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60000元为基数),邱收与邱德鹏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0333.33元及从2017年6月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二、驳回邱丽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邱德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学文代理审判员  龚慧慧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安 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