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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郑金红与角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红,角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505号原告:郑金红,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角远涛,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原告郑金红与被告角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金红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红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