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郑金红与角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红,角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505号原告:郑金红,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角远涛,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原告郑金红与被告角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金红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红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青 更多数据: